中国人民大学(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人大”,主体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由教育部直属,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位列“211工程”、“985工程”,入选“111计划”、“2011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世界大学联盟成员、亚太国际教育协会创始成员,是一所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前身是1937年成立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开学,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1954年,被确定为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大学和首批全国重点大学;1960年,被确定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2001年,入选国家“985工程”。
据2017年4月学校官网信息显示,中国人民大学占地面积230余万平方米,设有中关村校区、通州校区(东校区,在建)、老校区、苏州校区、深圳研究院、深圳校区(在建);馆藏图书462.9万册、电子图书24815GB;有专任教师1836人、全日制在校生24776人。
院系名称 | 学科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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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 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管理、会计学、贸易经济、国际商务 |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 林业经济管理、可持续发展管理、农业经济管理 |
中国人民大学中法学院 |
金融学,国民经济管理,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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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 中国古代文学、中国古代史、专门史 |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
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国民经济管理、经济学-数学实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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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 信用管理(风险投资)、保险学、金融学、财政学、金融学-数学实验班 |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 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 |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 | 风险管理与精算学、应用统计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国际法学、法学理论、法学 |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 国际政治、国际关系、中国政治、外交学 |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公共财政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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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 |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中国现代文学、中国语言文学 |
中国人民大学外国语学院 | 日语语言文学等 |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 | 传媒经济学、传播学、新闻学 |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
世界史、中国史、考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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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学院 | 设计学、艺术学、音乐学 |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 | 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软件与理论、应用数学、基础数学 |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 | 环境经济与管理、环境科学、环境工程 |
中国人民大学理学院 | 社会心理学、物理系、化学系、心理学系 |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 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信息资源管理 |
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经济与金融高级研究院 | 经济学、金融学 |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 |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 马克思主义哲学等 |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 |
社会学、公共事业管理(公共政策与人口管理方向)、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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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中法学院 | 金融学、国民经济管理、法语 |
截至2013年12月,学校有专任教师1852人,其中教授589人,副教授702人;其中10人入选“千人计划”项目,4人入选“青年千人计划”项目,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当中位居全国高校首位,占全部入选人数的11%。11人入选“长江学者”讲座教授,23人入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5人被评为国家级教学名师,21人入选“跨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8人入选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工程”学校拥有17名第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有14名教授入选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其中,黄达担任委员会顾问,罗国杰担任委员会副主任),人数居全国高校前列;有2人担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11人担任副主任委员;17人荣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称号;先后有446人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
流动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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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含博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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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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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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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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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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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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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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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西方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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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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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网络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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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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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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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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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民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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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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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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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域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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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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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学(含:税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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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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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学(含: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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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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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业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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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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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流通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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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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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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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统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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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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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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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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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数量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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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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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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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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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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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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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经济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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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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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场营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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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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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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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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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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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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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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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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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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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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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宪法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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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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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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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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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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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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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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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人口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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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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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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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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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老年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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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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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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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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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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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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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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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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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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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宗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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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科技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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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言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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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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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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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汉语言文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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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古代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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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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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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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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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近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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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历史地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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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历史文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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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世界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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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门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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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史学理论及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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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当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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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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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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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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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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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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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媒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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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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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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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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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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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经济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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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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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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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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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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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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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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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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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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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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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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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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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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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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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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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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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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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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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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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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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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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应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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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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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国人民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编100872。
第三条 我校中法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我校与法国巴黎索邦大学、保罗—瓦莱里大学、KEDGE商学院共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隶属于我校的非独立法人办学单位,按照单独学校代码(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招生,办学地点在我校苏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仁爱路158号,邮编215123。
第四条 我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本专科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人才。校本部和中法学院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中国人民大学,证书种类均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处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工作,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就业处是执行机构。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组;
(七)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八)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十)配合学校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十一)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本科生招生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九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一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包括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圆梦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民考汉)、港澳台侨生等。其中,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港澳台免试生需根据招生简章要求,参加我校组织的校考测试;高校专项计划(圆梦计划)需根据招生简章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第十四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五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除特殊类型招生外,我校不认可任何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浙江省、上海市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在实考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若均无政策性加分,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的顺序比较高考单科成绩;浙江省、上海市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比较高考单科成绩。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追加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专业时,我校设置1分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各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相同。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按实考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实考分减掉一个分数级差进入第二个专业志愿排队,依此类推。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等效基准分为考生实考分减去专业级差分),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成绩,浙江省、上海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最高分单科成绩、选考科目次高分单科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实考分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我校在江苏省调档时,各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自主招生为2B+,高校专项计划(圆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要求为2B。艺术类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专业时,我校认可江苏省规定的文理科奖励分,并实行分数优先和分数级差的录取规则,已投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不作为专业录取依据。具体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本年度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分数级差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在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录取时,在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三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我校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等专业只招收全国统一高考科目中外语为英语语种的考生;法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英语和法语语种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办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外语类保送生无此项要求。
第二十六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资格生通知及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艺术类专业只录取经我校专业测试合格且省艺术类统考合格的考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新疆协作计划(民考汉)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新疆协作计划(民考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外语类专业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0000元,中法学院专业为每学年60000元,其他专业均为每学年5000元。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九条 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1200元;中法学院学生住宿费在国内期间约为2200元/年,在法国期间按照法方高校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全方位关心、多元化资助、分层次实施、保重点对象”的工作思路,工作中助困与育人相结合,不断创新丰富资助工作形式,拓展资助渠道,整合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标准和资助对象精准,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全面保障。联系电话:010-62515222、62514807,电子邮箱: zizhuban@ruc.edu.cn 。
第三十一条 阳光招生热线:400-0123-517,纪检监督举报电话:010-82509918,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 rdzs.ruc.edu.cn,电子信箱:zsb@ruc.edu.cn。各省(区、市)招生组联系方式详见阳光招生信息平台。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